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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国生活多年的感悟:华人最害怕什么事?

在美国多年,你最怕什么?被人乍然一问,答案在脑子中纷转。想想,要说到“最”档次,对于我,其实很明了,也很唯一。这种“怕”的感觉,被岁月不断放大。

  “法律!”我答道。

  “你打蛇打到七寸处了。”提问者大有英雄所见略同的意思。

  “不作贼,怕哪门子法律?”一位刚从国内来的小青年对此颇不以为然。

  “真是初生牛犊不怕虎!”提问者叹道。

  难道有什么比那个非常年代的磨难还可怕的?在国内那会儿,只要把握住大原则,有那么几个“领域”不要碰,做到所谓大错误不犯,小错误不断,谁能把我怎么样?不照样可以混得个人模狗样吗?在家庭里可以揍揍老婆,罚罚孩子,气气老人,闹闹邻居,赶赶房客;在街道上可以骂骂路人,打打群架,蛮蛮抢行,呼呼飙车,毁毁市容;在单位时可以顶顶领导,撞撞同事,聊聊荤话,扰扰异性,用用公款;在生意中可以送送红包,坑坑顾客,卖卖伪货,报报假账,逃逃税额;在下班后可以赌赌麻将,玩玩小妞,吓吓情敌,探探隐私,买买盗版;在城郊外可以砍砍林木,杀杀动物,污污水源,扔扔垃圾,玩玩火种。对这一切,人们可以见怪不怪,可以熟视无睹,甚至可以视为潇洒。而在美国,这所有的一切,都会带来法律上的麻烦。轻者罚款,重者坐牢!

  在西方人眼里,法律的化身是一个蒙着双眼、手持天平的女神。人们看不清她的真面目。她也一点儿不认哪一个个人是谁。在美国,上至总统,下至流浪汉,没有人不怕她。克林顿绯闻缠身,欠下数百万诉讼费。那些被视为法律权威而受人敬畏的法官、律师、警官和检察官们,比常人更从骨子里恐惧这个为其撑腰的女神。难道不是吗?他们中就有许多人遭到她的惩处。

  大哲黑格尔说过:一位老人与一个小孩子在说同一格言时,所含的意味是不同的。人人都怕法律女神,但怕的程度不同:有的怕在表层,有的怕在内里;有的怕在感性,有的怕在理性;有的怕在嘴头上,有的怕在骨子里。

  笔者在美国的法学院学过法律;在美国的大学教过法律哲学;在美国的法庭当过双语翻译;在美国的友人们遇到法律危机时,曾多次帮助他们找到正确的途径而顺利解脱;还在……。这些历炼,虽比不上专业律师,但对这位女神也算多少有所认识。而这种认识,更使我对她倍加敬畏,甚至恐惧。

  中国有句俗话:不做亏心事,不怕鬼敲门。然而在美国,不做亏心事,也有鬼敲门。驾车时忘了系安全带;晚会时喝了一小罐啤酒后驾车;自己停车时不小心轻轻蹭了一下别人的车而又不经意地离开了;在公共场合吸烟;摸了一下邻居小孩的脸蛋儿;向女同事开了一个她不喜欢的玩笑;掐了一下同性同事的肩膀;对学生无意中说了一句什么错话;有什么让其他族裔人士不高兴的言语;养的狗把别人咬了;行人在你的门前因雪没有及时打扫而摔伤了;孩子不做功课打了一下其屁股;配偶不愿意做爱而强求之;税表上某些数字算错了;无意中泄露了本公司的某项计划;在电子邮件中写了一些引起误会的语句;生气时说了几句吓唬人的话;还有……。所有这些在原文化中原本没有什么大不了的、甚至是理所当然的行为,在美国,都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烦,甚至可以说是“妻离子散、家破人亡”的麻烦。